九游会J9

    九游会J9资本市场观察 | 浅议涉税事宜对并购重组的影响
    2025.02.20 | 作者:黄彦宇 | 来源:资本市场部
     
    在IPO逐步收紧的阵阵寒意下,并购重组成为整个资本市场的热点。高层政策推动、地方政府鼓励、监管政策修订、典型案例指导,引爆2024年的并购市场热潮。本号1月27日刊发的两万字长文系统回顾了2024一整年的并购重组案例,内容饱满,值得收藏品读。详见《2024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回顾》

    一般理解上,相较IPO而言,并购重组更具市场化色彩,交易方案的设计更能尊重与实现交易各方的商业诉求,更具灵活性,也更尊重商业实质。而并购重组的交易往往都有估值溢价,交易对方均可以据此获得一定收益,因此税务问题不可回避,也是方案设计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本文拟通过实务案例为引导,浅议涉税问题对并购重组的影响。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一定最优?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在并购重组中屡见不鲜,所谓特殊性税务处理指的是并购重组中非现金对价的部分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无需就本次重组申报纳税,其来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企业重组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具体条件包括: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其中,第②项中所述的比例在财税〔2009〕59号文中为75%,但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中已经调整为50%,进一步放宽了适用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下,以股权收购为例: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也就是说,不论是收购方还是被收购方,其股权的计税基础均以被收购股权(即标的公司的持股成本)的成本计算,所以非现金对价增值部分的税款并没有实质性避免。而对收购方而言,如此操作会导致增加后续处置收购股权或资产时的税负。从这个角度讲,特殊性税务处理不见得是上市公司的最佳选择。

     
    例如在军信股份(301109)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湖南仁和环境股份有限公司63%股权的案例中,交易方案三易其稿,或许可以带给我们一些反思。其具体交易方案调整情况详见下表所示:
     
     

    初始交易支付方案

    支付方案修订

    支付方案再修订

    2023年6月26日披露的重组报告书(草案)载明:19名交易对方中有3名交易对方选择全部接受股份对价,其他交易对方选择股份对接与现金对价相结合。整体股份对价与现金对价的比例为70%:30%,交易对价为219,681万元。

    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重组报告书(草案)载明:本次重组交易对价的85.1%采取发行股份支付,对应价格186,948.5310万元;交易对价的14.9%采取现金对价,对应价格32,732.4690万元。

    2024年7月22日披露的重组报告书(草案)(注册稿)载明:本次重组交易对价的70%采取发行股份支付,30%通过现金支付,股份支付和现金支付的金额分别为153,776.7000万元和65,904.3000万元。

     
     
     

    从军信股份本次重组的问询回复可以一窥上述调整修订的缘由,鉴于本次交易中业绩补偿方的补偿上限为所获得交易对价扣减缴纳的相关税费,交易所问询函提出具体测算要求。根据初始交易方案,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方需缴纳的股权转让所得税约为3.45亿元,据此推算得出业绩补偿方的补偿上限为其所获交易对价的81.53%;而在修订后的支付方案下,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方需缴纳的股权转让所得税约为0.98亿元,据此推算得出业绩补偿方的补偿上限为其所获交易对价的94.75%。

    修订前后出现上述差异的原因,在于修订后的方案中支付的股份对价超过了85%,这直接导致交易对方中的法人组织湖南仁联、湖南仁景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但这大大提高了业绩补偿的安全上限,对于上司公司的利益保护而言是有利的。

    只不过此后上市公司在提交注册时将股份对价与现金对价的整体支付比例重新调整为70%和30%的比例,等于舍弃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经笔者翻阅重组报告书等文件,本次调整涉及的交易对方是湖南仁联、湖南仁景和洪也凡,均调整为股份对价和现金对价相结合(其中洪也凡的对价比例进行了调整),上述交易对方也是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此中具体原因仅从公开文件无从证实,但想必不排除交易各方针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取舍讨论。

     

     
    二、直接与间接相结合,殊途同归
     
    根据节能铁汉(300197)于2024年2月1日公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节能铁汉拟向中节能生态(有限公司)、土生堃(有限合伙)、土生堂(有限合伙)、土生田(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大地修复72.60%股权,拟向张文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杭州普捷(有限公司)100.00%股权(杭州普捷持有大地修复27.40%股权)。
     

    由上述方案可知,节能铁汉本次拟收购大地修复100%的股权,而大地修复的股东分别为中节能生态(有限公司)、土生堃(有限合伙)、土生堂(有限合伙)、土生田(有限合伙)和杭州普捷(有限公司),也就是两家有限公司股东、三家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常规的方案设计思路可能会将上述股东直接作为交易对方,但本案例中却将其中一家股东杭州普捷(有限公司)的股东张文辉作为直接交易对方。交易完成后的架构是节能铁汉直接持有大地修复72.60%股权,然后通过直接持有杭州普捷100%的股权进而间接持有大地修复27.40%股权,最终同样实现对大地修复100%持股。虽殊途同归,但对杭州普捷而言意义却天壤之别。

     

    如若将杭州普捷作为直接交易对方,则其作为公司需要就转让所得汇算清缴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申报;后续如若杭州普捷再将利润分配至唯一股东张文辉,则又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本案例中的方案设计将会显著降低潜在税负成本,将张文辉作为交易对方,其需就其在杭州普捷的投资增值部分缴纳20%个人所得税,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申请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最长可以申请5年分期缴纳。此外,张文辉通过本次交易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节能铁汉的,而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该部分的流通买卖也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对节能铁汉而言,虽实现对大地修复100%控股,但毕竟增加了一层持股架构,其本身支付的成本并没有降低;而且对于杭州普捷而言,具体节省的税负成本金额无从测算。遗憾的是,本次重组于2024年9月6日公告终止。但从税务处理角度,本案例的交易方案设计思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借鉴,通过间接收购的方式更换交易对方,显著降低潜在成本。

     
     
    三、税务影响导致重组方案调整
     

    2024年1月18日,朗新集团(300682)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朗新集团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无锡朴元持有邦道科技10.00%股权,交易对价为3.24亿元,全部为股份对价支付。本次重组完成后,朗新集团将实现对邦道科技100.00%的控制。

     

    2024年9月5日,朗新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案的议案》,因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无锡朴元为有限合伙企业且其全体合伙人均为自然人,经测算后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约1.11亿元。根据和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咨询,该等自然人合伙人发生的非货币资产投资产生的收益存在不得比照财税〔2015〕41号文适用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风险。即本次交易对方无锡朴元中的合伙人需要为本次交易所获溢价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在未获得现金对价的情形下势必会对合伙人造成很大支付压力。

     

    考虑上述情形,朗新集团将本次重组的方案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调整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支付现金对价金额11,160.00万元,而支付的现金对价明显是用于交易对方合伙人缴纳税款。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并成功过会注册。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5〕41号文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仅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本案例中的交易对方是有限合伙企业,虽然有限合伙的人合性与纳税上的先分后税原则无限接近于个人,但依然无法适用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因此在经与税务机关咨询沟通后对重组方案进行了相应调整。这也反向提示,上市公司在收购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的标的资产时,可以采用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降低资金支付压力。

     

    财税〔2015〕41号文具体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交易各方的商业诉求与谈判进程,每一宗并购重组都会具有独家的特点与利益权衡,但涉税事宜应当引起交易各方的足够重视。上述几则案例在交易结构与方案设计时均将交易涉税事宜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其中有不少值得我们思考的角度。依法合规地降低潜在交易成本并能达到并购重组目的,想必是交易各方乐见其成的,也应当成为各方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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