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游会J9

    专业领域
    专业人员
    九游会J9研究
    九游会J9资讯
    社会责任
    首页>九游会J9研究>九游会J9观点
    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系列 | 杭互奥特曼案: AIGC著作权侵权平台责任认定新思路--附中国AIGC著作权案件汇总
    2025.02.17 | 作者:时萧楠、杨诚、杨丹荷 | 来源: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行业委

    随着Deepseek的横空出世,生成式AI服务正在加速渗透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在享受技术带来的强大的内容生成能力的同时,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在全球范围内持续受到关注,中国法院也受理了诸多案件(具体请见文后案件清单)。自2024年2月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宣判的全国首例AIGC著作权侵权案件(“广互奥特曼案”,(2024)粤0192民初113号,案件分析可参见本所文章《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系列 | 全国首例AIGC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案解析》),2024年9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了国内第二例AIGC著作权侵权案件(“杭互奥特曼案”),该案于2024年12月30日经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被选为2024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1],引发了行业广泛关注。

     

    本文将根据介绍杭互奥特曼案的基本情况,并与广互奥特曼案进行类案对比思考。

     

     

    一、杭互奥特曼案基本信息[2]
     

    1.基本案情

     

    涉案AI平台系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运营的生成式AI产品,该平台提供图生图、文生图服务,同时亦提供允许用户通过第三方开源基础模型训练个性化的LoRA模型并进行应用和发布。上海某文化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发现,涉案AI平台首页存在有关奥特曼的AI生成图片以及奥特曼LoRA模型。该奥特曼LoRA模型系由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选择平台基础模型,调整参数进行训练后生成并发布。

     

    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公司将侵权图片和侵权模型置于信息网络中,直接或间接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涉案AI平台系通过调用三方开源模型向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平台,其训练数据均由用户上传,平台不直接提供训练数据,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能够援引“避风港”原则免责。

     

    LoRA(Low-Rank Adaptation)模型,可以翻译为“轻量微调模型”,是仅需少量训练数据即可基于底层大模型进行微调,从而完成特定内容生成任务的模型。

     

    本案被告公司运营的涉案AI平台为用户提供了底层开源模型(SDXL、FLUX等)Checkpoint接入服务,允许用户通过上传少量训练数据,即可基于底层开源模型微调出定制化内容生成的LoRA模型,并在平台上发布,允许其他用户使用(形式可参见下图)。

     
     

    2.法院认定

     

    本部分根据公开渠道可检索到的信息,对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思路进行整理。

     

    (1)关于著作权侵权

     

    本案结合涉案AI平台的运作方式,认定被告公司仅需作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首先,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存在争议的行为包括三类行为:

     

    第一类行为是用户选择创建模型,上传奥特曼相关图片,选择基础模型,调整参数后进行训练,训练完成后生成与奥特曼作品风格相似的LoRA模型,该模型的封面图和示例图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该模型可收藏、应用、发布或分享链接。即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训练相关Lora模型,并且上传、发布了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封面图与示例图。

     

    第二类行为是用户通过输入奥特曼相关提示词,选择基础模型、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调整参数后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生成的图片可收藏、发布、下载或分享链接。即用户使用奥特曼LoRA模型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且该图片可以传播。

     

    第三类行为是用户通过上传奥特曼相关图片、输入奥特曼相关提示词、选择基础模型,调整参数后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生成的图片亦可收藏、发布、下载或分享链接。即用户直接使用基础模型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且该图片可以传播。

     

    这三类行为可以汇总为:
    1. LoRA模型的封面图和示例图的侵权行为;
    2. 使用LoRA模型/基础模型生成、传播侵权图片的行为;
    3. 使用奥特曼图片训练LoRA模型的行为。

     

    其中1、2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逻辑,其构成侵害原告奥特曼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3,本案的判决认定,在无证据证明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为使用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为目的、已影响到权利作品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等情形下,可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该判决倾向于认为,考虑到原则上:(1)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数据训练阶段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为了提取相应的规则、结构、模式、趋势,便于后续转换性创作新作品,并非以再现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为目的;(2)用户上传他人作品进行AI训练通常是“临时复制”(判决书原文:一般情况下数据训练只是对语料数据做结构特征分析时暂时保留了在先作品,数据训练及生成过程中未将在先作品展示给公众),因而即使构成作品使用行为,也可援引合理使用进行免责。因此,本案需要就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仅是网络用户公开传播与奥特曼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AI生成的封面图和示例图的行为

     

    其次,关于被告公司是否构成直接侵权:被告公司虽然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但输入端侵权训练素材由用户上传,在侵权模型和侵权图片生成后亦由用户决定发布或分享,无证据证明被告公司与用户共同提供侵权作品,被告公司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对外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应当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即是否构成“明知或应知”),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第三,关于被告公司是否承担帮助侵权的间接侵权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人工智能纠纷中不能简单套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标准,以判断其是否有过错,而应当“综合考量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被诉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平台营利模式、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侵权责任承担对行业的影响等因素,将平台注意义务确定在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程度”。具体而言:

     

    1. 涉案AI平台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被告公司系基于SDXL、FLUX等开源模型进行定向优化、修改和完善,并作为应用层直接面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并获取商业利益。从服务类型、商业逻辑和防范成本等角度看,被告公司应当对其产品生成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

       

    2. 权利作品的知名度和被诉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奥特曼作品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涉案AI平台首页“作品”“叠加模型LoRA”等栏目中,存在多张奥特曼动漫图片。“叠加模型LoRA”栏目下设置了“IP作品”等分类,用户发布LoRA模型时,可以自行选择“IP作品”分类,且LoRA模型封面图或示例图直接展示侵权内容,将具有较高知名度动漫作品的侵权内容,置于其平台中能够较为明显感知的位置。这均属于明显可感知的侵权信息。

       

    3. 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本案中,用户叠加使用奥特曼LoRA模型后,涉案AI平台可以稳定输出奥特曼角色形象的特征,使得生成内容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和可干预性。同时,用户生成并发布的图片和LoRA模型可被其他用户反复使用,其引发。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应当就相关侵权内容的生成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并应预见到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4. 涉案AI平台的营利模式:该AI平台通过用户充值会员和积分获取收益,并设置奖励措施,鼓励用户发布训练模型、分享链接和邀请好友,可以认为被告公司从平台提供的创作服务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5. 被告公司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基于前述分析,被告公司应当承担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应的注意义务,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在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被告公司声明不对用户上传和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且在诉前保全的证据中,亦未明确显示涉案AI平台在相对明显的位置设有投诉举报渠道。但被告公司收到诉讼通知后,屏蔽了相关内容,并在后台进行了知识产权审核。这表明,被告公司有能力通过不显著增加成本的技术措施,控制和过滤相关侵权信息,但其怠于采取符合侵权损害发生时技术水平的必要措施来预防侵权。

     

    综上所述,法院经综合评估,认定被告公司应当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间接侵权责任。

     

    最后,关于停止侵权责任:法院认定奥特曼LoRA模型的继续传播可能导致侵权结果扩大,被告公司应当予以删除并应停止提供相关奥特曼LoRA模型的发布和应用服务。同时,从预防重复侵权的角度,法院责令被告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防止用户生成并发布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图片或LoRA模型。

     

    (2)关于不正当竞争

     

    被告公司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技术具有中立性,且被告公司的行为已由著作权法进行规制,不得重复评价。因此,认定被告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裁判结果

     

    2024年9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2024)浙019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其一,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公司涉案奥特曼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删除已生成并发布的涉案奥特曼图片、奥特曼LoRA模型,停止提供相关奥特曼LoRA模型的发布和应用服务,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等;其二,被告公司判赔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2024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1民终1033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类案对比
     
    根据上述案件情况介绍,显而易见杭互奥特曼案与广互奥特曼案的司法认定逻辑有显著差异性,我们将目前国内的两起AIGC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了横向对比:
     

    对比项

    广互奥特曼案

    杭互奥特曼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4)粤0192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2024年2月8日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号:(2024)浙0192民初1587号;(2024)浙01民终10332号

    裁判日期:2024年12月30日

    审理法院: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二审杭州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AI

    被告运营的Tab网站(化名),通过API接入第三方大模型对外提供生图服务。

    用户创建的LoRA模型,其基于SDXL等底层模型、使用用户自行上传的数据进行训练。

    被告运营的网站仅为用户提供底层模型技术接入、信息存储等技术服务。

    侵权行为

    涉案网站基于用户输入的关键词能够生成与“奥特曼”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用户在网站上传播其自行训练的LoRA模型生成的与“奥特曼”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平台责任

    平台作为内容提供者,应当对AIGC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3]

    平台在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需对用户侵权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平台注意义务边界

    平台的注意义务边界应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要求进行判断,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建立了投诉举报机制、是否进行了潜在风险提示以及是否进行了显著标识等。

    平台明知或应知的判断不应简单套用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应综合考量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被诉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平台营利模式、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侵权责任承担对行业的影响等因素,将平台注意义务确定在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程度。

     

    1.侵权行为

     

    广互奥特曼案中,法院认定的侵权行为是平台通过用户提供的关键词为用户提供侵权内容,构成对原作品复制权和改编权的侵害。

     

    但在杭互奥特曼中,法院认定一般情况下,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进行模型训练的行为因构成“转换性使用”,且属于“临时复制”,落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因此,法院认定的侵权行为仅为用户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与“奥特曼”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AIGC。

    这一侵权行为认定的差异,直接导致了如下平台责任和平台注意义务边界认定的不同。

     

    2.平台责任与注意义务的边界

     

    广互奥特曼案中,法院基于上述案件事实认定平台应作为内容提供者,对内容侵权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直接侵权中,主观过错并非著作权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但却是行为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法院援引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以《办法》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建立了投诉举报机制、是否进行了潜在风险提示以及是否进行了显著标识等,判断平台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杭互奥特曼案中,法院基于上述案件事实认定平台仅需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内容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在间接侵权中,平台如对用户的直接侵权构成“明知或应知”,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杭互奥特曼案中,法院创新性地提出不应当简单套用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标准,而应当结合人工智能领域的特点进行具体判断,并提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被诉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平台营利模式、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侵权责任承担对行业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这一认定思路体现了司法与科技发展并进,兼顾权利保障与产业健康发展的理念。

     

    两个案件给人工智能企业的合规启示是:

     

    首先,人工智能企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因平台实施的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在广互奥特曼案中,涉案行为是 AIGC平台直接提供的模型输出内容(暂不讨论其后台第三方提供的API接口),这一行为被认定构成直接侵权;而在杭互奥特曼案中,涉案行为是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进行LoRA模型训练的行为,因法院认定数据训练构成合理使用,因此仅对于用户在涉案平台传播侵权图片的行为认定侵权,因而平台仅需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在人工智能企业评析自己的产品是否可以主张履行了注意义务免除间接侵权责任前,应当首先厘清产品中可能构成侵权的行为,进而方可进一步分析产品具体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及应当如何进行合规治理。

     

    其次,人工智能的数据训练行为存在构成“合理使用”的空间。杭互奥特曼案中首次认定了,在训练LoRA模型时使用的奥特曼图片可以适用“临时复制”,从而可以依据合理使用免于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这一评析也为未来大模型服务提供者的自行训练行为适用合理使用开辟了新的司法路径。

     
     
    三、结语

     

    杭互奥特曼案件与广互奥特曼案件构成了目前为数不多的AIGC著作权侵权在先案例,基于上述异同点对比可见,对于AIGC侵害第三方著作权案件中,平台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以及注意边界如何,当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意见。需要说明的是,两个案件的认定逻辑均尚未被其他区域同级法院援用,也未得到更高级别法院(例如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的空间。同时,根据目前已有的法院判决以及相关判决公布后我国学者、法官对这些判决的意见来看,即使存在已有判决的部分,也尚存在不同意见。

     

    作为人工智能领域的专业团队,我们密切关注着立法和司法的进展,并且期待相关问题会在不远的未来通过法律修订以及司法审判得到越来越明确的结论。

     

    附录:中国境内AIGC著作权案件汇总表(基于公开渠道可获取的信息整理)

     

    序号

    案件信息

    AIGC著作权侵权案件

    已审结案件

    1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号:尚未公开

    审理法院: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2024年底,法院通过发出“司法建议书”结案

    来源:“湖南高院”公众号

    2

    上海某文化发展公司诉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4)浙0192民初1587号;(2024)浙01民终10332号

    审理法院: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二审杭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一审2024年9月25日;二审2024年12月30日

    3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XX AI公司

    案号:(2024)粤0192民初113号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审判时间:2024年2月8日

    审理中案件

    4

    四名画师诉小红书训练数据侵权案

    案号:暂未公开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判时间:2024年6月20日开庭审理,尚未宣判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

    AIGC可版权化案件

    已审结案件

    1

    王某诉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案号: (2024)鄂0192知民初968号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2025年1月15日

    2

    林晨诉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  (2024)苏0581民初669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2024年10月18日

    3

    李xx与刘xx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 (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判时间:2023年11月27日

    4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 (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2019年12月24日

    5

    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案号:(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判时间:2019年4月25日

     

     

    [1] 《文化法治新年思享会 |2024年度中国十大文化法、传媒法与文娱法事例研讨会成功举办》https://scim.cuc.edu.cn/2025/0105/c8216a249979/page.htm

    [2] 内容整理自(2024)浙0192民初1587号和(2024)浙01民终10332号判决书。

    [3] (2024)粤0192民初113号判决书。

     

    调配全所资源、长期陪伴客户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订阅我们
    *
    *
    *
    *
    *
    *
    单击刷新
    您感兴趣的业务领域(可多选)
    您感兴趣的行业领域(可多选)
    温馨提示:
    提交本表单视为您希望收到九游会J9律师事务所行业研究报告、出版物。
    免责声明:
    您订阅的行业研究报告、出版物不代表九游会J9律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如您需要法律意见,请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咨询或寻求帮助。
    微信公众号